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1民初4656号
原告:叶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
被告:xx快递服务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姜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
被告:人民财产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xx与杨xx、xx快递服务公司、人民财产xx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胜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鑫,被告杨xx、xx快递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人民财产xx公司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xx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225元、误工费20787元、残疾赔偿金43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61元、交通费879元、鉴定费2340元,共计1828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3日20时50分,杨xx骑行天津5225074号电动车在友谊南路与烟波道交口遇何建新骑行电动车载乘叶xx行驶至此,双方接触,造成叶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杨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叶xx无责任。杨xx是xx快递服务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在被告人民财产xx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5万元(其中财产损害限额为50000元,人身伤害限额为20万元,但医疗费较高不超过50000元)、其中特别注明雇员杨xx及身份证号码,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原告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等伤情。原告住院治疗21天,现已治疗终结。
杨xx辩称,承认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已经垫付1400余元医疗费不再要求返还,不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其他损失要求依法判决。
xx快递服务公司辩称,承认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要求依法判决。
人民财产xx公司辩称,承认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保险情况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第三方人身伤亡的保险限额为20万元,财产损失保险限额为5万元。该司与xx快递服务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本次诉请为侵权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司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医疗费数额认可,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残疾赔偿金认可,不认可原告其他赔偿项目,认为不属于保险合同范围。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治疗情况属实。原告实际住院治21天,实际支出医疗费59374元。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伤情构成一处十级伤残,原告营养期90天、护理期为75天、误工期至到鉴定部门评残前一日。原告户籍为农业,父亲叶x起64岁,母亲刘x62岁,由包括原告在内的2名子女扶养;另外有子女何某一(17岁)、何某二(9岁)、何某三(9岁),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夫妻二人扶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复印件、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扶养证明、原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及妻子、子女的户口页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杨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民财产xx公司不同意一并解决赔偿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虽然不是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但是根据xx快递服务公司与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在本案中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经核实,原告医疗费49374元、住院伙食补助2100元,营养费认定为2700元(90天,每天30元)、鉴定费2340元,上述四项费用合计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50000元,超出部分由xx快递服务公司承担;原告其他损失误工费18204元(148天、居民服务业标准)、护理费9225元(75天,居民服务业标准)、残疾赔偿金43508元(农村居民标准,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421元(父亲叶x起计算16年、母亲刘x计算18年、儿子何某一计算1年,女儿何某二、儿子何某三计算9年,均按农村居民标准,两人抚养)、交通费酌情确定为5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
庭审中,原告仅承认杨xx垫付救护车费400余元,被告自愿放弃返还垫付的费用,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壹款、第十五条第壹款第六项、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壹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贰十条、第贰十一条、第贰十二条、第贰十三条、第贰十四条、第贰十五条、第贰十八条及相关政策规定,判决如下:
一、人民财产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叶xx经济损失合计169858元(医疗费足额赔偿50000元、误工费18204元、护理费9225元、残疾赔偿金43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421元、交通费500元);
二、xx快递服务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叶xx经济损失合计6514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鉴定费合计超出50000的部分);
三、驳回叶xx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贰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叶xx承担(已收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壹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胜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瑶
附本判决所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壹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第壹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贰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壹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贰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贰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贰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贰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贰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贰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贰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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