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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通过网络与一家外地的保健品公司就产品代销问题进行了沟通,我在对方发来的文档协议上签字后,始发觉需要缴纳9800元的代理费,这个数额超过我的预期,便与对方协商撤销代理,对方不同意,我说明原因后,对方将代理费先后降到6000元,1000元,最后降到500元。据此,我更加觉得这家公司的运作不靠谱,坚定了自己的撤销代理的决定,对方却说要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我合同不履行的责任。我想,法律不是有个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吗?请你们给解释一下。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有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从法理的角度分析,重大误解一般要符合以下一些条件:一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所造成的;二是对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的程度;三是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误解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而非故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