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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宽和。天津民事纠纷律师讲宽和即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是房产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置权能。是否行使处置权能、何时行使处置权能以及以何种办法行使处置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调解。由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必定的社会标准(情、理、法等标准)在纠纷主体之间交流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体谅、退让、让步,终将化解矛盾。
3、裁定。天津民事纠纷律师讲所谓裁定是指在裁定庭的主持下,在房产纠纷两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房产纠纷居中审理并制造必定法令文书停息抵触的办法。裁定一裁结局制,一方不实行裁定裁决,对方能够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天津民事纠纷律师讲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是一种典型的公力救助方式,这种公力救助的较大特点是具有特别的法令强制性,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则,诉讼也是国家处理房产纠纷的较有用也是末了的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