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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判定的误区

发表于:2021-09-08 来源:

       天津交通事故判定的误区天津交通事故产生添加和民众法律意识进步催生了交通事端司法判定业。司法判定人应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平、公平地解说交通事端判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端民事纠纷和刑事判决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上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组织及事端判定人员获得职业资格,但是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使得判定结论错误百出。集中体现在:

天津交通事故
       (1) 过度依赖规范、教科书上给出的理论、公式和算法,不考虑事端、车辆、道路和人员的具体实际,理论严峻脱离实践。 有的将严峻超载(甚至超载百分之一百)的制动初速度有正常装载用同一个公式核算;有的用一般抛物公式核算散落物抛距或带宽核算碰撞速度;道路附着系数或摩擦系数仅仅从规范或教科书中相应地选取而不考虑事端当时条件与规范或者教科书中给出值的差异。

       (2) 因水平、知道、经历形成的偏差。更恶劣的是司法判定人因人而异(受当事人、托付人和其它利益攸关者影响或暗示),成心或者歹意编造假数据、假公式,形成较为恶劣的后果,甚至形成当事人重复申诉、上访和冲击相关部门。由于这些组织披着司法判定组织的合法外衣和司法判定人专家的身份,形成受害人有苦无处申诉。

       保险公司应不断加强自身的举证能力,在与客户产生争议的景象下,尽可能的与客户共同托付进行天津交通事故判定。一起保险公司在选择判定组织时,应择优选用口碑优秀、业务精通、过往合作流程的判定单位,并对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尽可能避免天津交通事故判定报告不被采用的晦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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