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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则,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送经营活动的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当连带职责。
上一个:多辆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下一个:最高院: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