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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发表于:2021-11-01 来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则,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送经营活动的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当连带职责。

交通事故
       第1212条规则,未经允许驾驶别人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的产生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可是本章另有规则的在外。

       第1213规则,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稳妥的稳妥人在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稳妥的稳妥人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定予以补偿;依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稳妥的,由侵权人补偿。

       因此,事故产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稳妥的稳妥人,承保机动车商业稳妥的稳妥人建议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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