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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依据《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子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多辆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形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职责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职责限额之和,当事人恳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职责限额与职责限额之和的比例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上一个:天津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