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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发表于:2021-11-02 来源:

       多辆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依据《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子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多辆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形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职责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职责限额之和,当事人恳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职责限额与职责限额之和的比例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交通事故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衔接使用时产生交通事故形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恳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职责限额范围内均匀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多辆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形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恳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当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许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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