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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发表于:2021-11-23 来源:

       天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天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被评定人应带着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请求书;

       2、带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查看成果以及损害初期和医治完结后的CT、X片及诊断陈述;

       3、从医治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查看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守时,还应带着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天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守时应以事故直接所造成的的损害或确认的并发症医治完结为准,对医治尚未完结,因调解需求供给赔偿依据的,在请求书中说明;

天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6、评定者需求亲身承受查看并缴纳规则的评定费用。

       7、判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结;需求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十日。判定周期超越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8、天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组织应当在规则期限内完结查验、判定、评价。查验、判定、评价成果确认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查验、判定、评价人签名并加盖组织印章。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验、判定成果后二日内将查验、判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判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查验、判定的请求。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另行指使或者托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历的判定组织进行重新查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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