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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公司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出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出庭质证案

发表于:2021-01-13 来源:

【案情简介】
房某某曾为原告欧比特公司的员工,于2001年2月入职欧比特公司,同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2003年4月,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 IP核技术,1553B控制器中包括三个主要的功能模块: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房某某作为该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此技术。

2005年10月,房某某在欧比特公司BM模块尚未完成的情况下(BC、RT等模块已研发完成),提出辞职申请,离职获批准后入职其妻子付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矽微公司工作。由于1553B IP核技术一直由房某某负责研发,2005年12月1日,欧比特公司与房某某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由欧比特公司出资5万元,房某某继续负责BM模块的研发,同时约定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房某某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4月11日,房某某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至此,欧比特公司1553B IP核整套技术已研发完成。

2009年开始,房某某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欧比特公司1553B IP核技术,以矽微公司的名义,先后生产、销售1553B系列测试仪。欧比特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于2012年11月由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立案,并指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对房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并于2014年3月提起公诉。

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某司法鉴定所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术“非公知性”以及被诉1553B IP核技术与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术“同一性”进行鉴定。经鉴定,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553B IP核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 欧比特1553B IP核源代码与矽微1553B IP核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但双方的源代码文件中存有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程序代码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审理,2014年11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矽微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6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刑事判决和裁定认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矽微公司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给欧比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2568539.14元。为此,欧比特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某某、矽微公司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5326673.82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1600元。

宣判后,房某某、矽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房某某、矽微公司共同侵害了欧比特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侵权产品数量,纠正一审法院具体计算中的错误,最终确定欧比特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为5111231.4元。终审判决房某某、矽微公司连带赔偿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11231.4元。

【鉴定情况】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先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以下鉴定:

1.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以及该技术信息在1553B总线测试设备中的作用进行鉴定。

2.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源代码与委托人从矽微公司提取的1553B IP核源代码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的BM模块与BC、RT模块之间的关系进行鉴定。

3.对委托人提供的三个版本的1553B 控制器RTL源文件进行同一性鉴定。

三项鉴定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该商业秘密案件的整体过程。

接到鉴定委托后,司法鉴定所立即成立鉴定组,详细了解委托人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该案涉及集成电路设计技术领域,技术复杂、技术含量高,办案人员对相关技术完全不了解,而犯罪嫌疑人则是本行业的专家,提出的技术问题办案人员难以应对。鉴定组通过查阅大量技术资料,了解相关技术背景以及现有技术状况,检索相关芯片的公知技术、代码的现状,召开多次案件讨论会,对相关代码进行逐行分析对比,充分剔除代码中的公知成份,最后得出鉴定意见。

三份鉴定意见明确答复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与委托人做充分沟通后,明确了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技术问题的疑问,在鉴定意见书中有针对性地予以阐述说明。三份鉴定意见分别为:

(一)粤知司鉴所[2013]鉴字第17号鉴定

1.委托人提交鉴定的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1553B IP核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

(二)粤知司鉴所[2013]鉴字第22号鉴定

1.双方1553B IP核源代码比较,整体差异较大,但双方的源代码文件中存有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程序代码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双方1553B IP核源代码中,出现相当多的“相互复制”情况。

3.在欧比特1553B IP核配置的BC模块、RT模块、BM模块中,BC模块和RT模块是主要模块,BC模块和RT模块用于完成设备通信和信息交换;BM模块为次要模块,其工作目的在于监听和记录BC与RT之间的通信工作,它无法独立工作,只依存于BC与RT模式。

(三)粤知司鉴所[2013]鉴字第34号鉴定

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鉴定组利用对比工具软件对三套软件的源代码文件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三套软件各有细微差异,但实质相同。鉴定意见书中以数据详细列举了各软件之间的相同、相似、差异情况。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为有助于法庭庭审、更好地查明事实,法院通知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到庭就本案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具体说明,司法鉴定所决定派遣一位鉴定人出庭参与庭审与质证。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出庭前一周,准备出庭的鉴定人与鉴定组一同对案情相关的鉴定材料和鉴定意见书进行了重新审核,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书中涉及的公知技术、技术标准、数据进行了仔细梳理。对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做了书面准备,同时准备好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数据。并模拟法庭庭审进行了问答演练,鉴定人为出庭做了充分的准备。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4年4月11日,本案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鉴定人按时抵达,在合议庭的安排下先在法庭外等候。经法庭工作人员通知后,鉴定人携带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步入法庭,在鉴定人席入座。

庭审中,鉴定人按照法庭的要求,首先根据公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说明了得出本案系列鉴定意见的理由。

随后,被告、被告人聘请的两位技术专家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大量的问题,综合起来,提出问题的内容主要包括:

1.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

2.系列鉴定意见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存在不一致;

3.鉴定组认定原告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理由;鉴定组判断公知技术与具体技术细节区别的理由;

4.同一性鉴定中,是否有考虑双方都遵循相同的1553B协议、参考DDC的设计、采用相同的公知技术的所导致的相同相似的因素;

5.同一性鉴定中,是否有考虑对比双方的源代码为同一人所写,编程习惯导致相同相似的因素;

6.同一性鉴定中,是否有考虑被告方技术比欧比特技术先进的因素;

7.同一性鉴定中提到,欧比特的1553B IP 核与DDC公司的BU61580芯片基本兼容,此基本兼容是否可以理解为基本相同;

8.同一性鉴定中,代码相同相似比例的计算依据;

9.同一性鉴定中,鉴定意见也承认双方设计整体差异较大,为何仍得出双方源代码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结论。

鉴定人在庭上对被告、被告聘请的技术专家所提出的质疑一一作出了解答,顺利完成了出庭任务,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离开了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各方充分阐述各自的意见,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经法庭合议,鉴定意见被采纳,认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2014年11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矽微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6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后续的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矽微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中,一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采信了司法鉴定所的系列鉴定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某某、矽微公司连带赔偿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11231.4元。

该系列案件是侵犯上市公司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媒体广泛报道。其中的刑事案件被列为2015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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