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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法院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某银行认为被告胡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胡某称对此借款不知情,未承诺过要承担任何的保证责任。银行出具了涉及胡某的相关保证材料,胡某不认可,申请鉴定。法院委托我院对上述保证材料上的指印是否胡某手指所留进行鉴定。
送检的保证材料共三份,其中一份上的需检指印残缺、面积小,纹线细节特征数量少,其余两份上的需检指印细节特征数量尚充分。鉴定人检验发现,残缺的需检指印存在细点线特征,其余两枚需检指印亦存在细点线特征,于是进行了检材指印之间的串并,然后将鉴定条件好的检材指印与胡某样本指印比对,出具了否定意见。法院采信了指印鉴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处理。
细点线特征是小犁沟中的凸起形态,并非每人都有,该特征有时随着人年龄的增长逐步增强,但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进行细点线特征的比对要考虑按捺指印的相对时间间隔,细点线特征的符合具有较高的价值,在特征数量少的指印鉴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鉴定过程】
检材1: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合同编号为“DLLY201409220086B01”的《保证合同》原件1份共7页,第7页落款“胡某”签名处指印为需检指印。
检材2: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右上角编码为“000045”的《核保书(个人)》原件1页,落款“胡某”签名处指印为需检指印。
检材3: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右上角编码为“000048”的《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原件1页,落款“胡某”签名处指印为需检指印。
样本:胡某于2019年8月21日在本院捺印的《指印样本提取表》原件1张。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2001-2015鉴定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放大镜、体视显微镜等仪器进行。
经检验,检材1至检材3上的三枚需检指印均为红色色料形成。检验发现:检材1需检指印残缺,为手指上部区域,无中心花纹,部分纹线尚清晰,该需检指印存在稳定的纹线细节特征5处以上,且左上部区域存在多处细点线特征;检材2、检材3需检指印不完整,为手指中心偏上区域,纹线尚清晰,其中检材3需检指印中心花纹有部分反映。检材2、检材3需检指印分别存在稳定的纹线细节特征12处以上、14处以上,均具备鉴定条件,且该两枚需检指印左上部均存在多处细点线特征,其中检材3需检指印左上部部分细点线特征与黑色字迹重叠。
将检材1、检材2需检指印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纹线流向、5处纹线细节特征及其关系组合、7处细点线特征及其关系组合上相符合,系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见附件1(数字标识为纹线细节特征,字母标识为细点线特征,下同)。
再将检材2、检材3需检指印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纹线流向、12处纹线细节特征及其关系组合上相符合,系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
样本上胡某的十指指印清晰,部位全面,具备比对条件。
将纹线细节特征反映充分且中心花纹有部分反映的检材3需检指印与样本上胡某十指指印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3指印与胡某样本十指指印的纹线流向不同,且在指印纹线细节特征及其组合关系上存在差异。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检材1、检材2与检材3需检指印为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检材3需检指印与胡某样本十指指印的特征差异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手指留印的特点;检材1、检材2、检材3需检指印均不是胡某手指所留。
【鉴定意见】
检材1、检材2、检材3上的三枚需检指印不是胡某手指所留。